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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湛江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阮志强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志强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825号原告:湛江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二期别墅56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雯,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元,公司行政部助理。被告:阮志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霞山区,原告湛江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志强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湛江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细曼审 判 员  许荣春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