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4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高立与滕芹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高立,滕芹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387号原告:章高立,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全,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芹燕,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章高立与被告滕芹燕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高立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高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依法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章高立承担。审 判 员  周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