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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景与杨丽娟、秦玉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景,杨丽娟,秦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87号申请人:王景,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申请人:杨丽娟,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秦玉志,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景与被申请人杨丽娟、秦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