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恢祥等挪用公款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恢祥,罗叶生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107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恢祥,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村支部书记,住湖南省武冈市。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罗叶生,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任村主任兼村秘书,住湖南省武冈市。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恢祥、罗叶生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湘058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罗恢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抗诉机关即原审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罗恢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恢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和上诉人罗恢祥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和上诉人罗恢祥撤回上诉。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抗迪审判员 黄彧言审判员 李东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新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