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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祥云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16号王祥云: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刑二终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你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致王某某左胸部第3、4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翟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王某某住院治疗病历、医疗费和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