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荷花路。法定代表人:龙日河,董事长。被执行人龙桂英,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湘082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桂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慈利县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龙桂英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82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