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会影与被告王守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会影,王守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2862号原告:宋会影,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华,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嫚,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会影与被告王守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会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被告王守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会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655元,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8600元,护理费174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3045元,根据案件情节,请求支持2313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2日16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余庄村冉庄,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争吵。后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撕打,造成原告左侧创伤性气胸,头部外伤的严重后果,后续仍需定期复查,康复理疗等。现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医疗费用,均未有结果,无奈,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王守华辩称,1、本案系原告首先实施��被告辱骂殴打引起的,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2、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错误,营养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因原告的伤情较轻应不予支持,交通费、误工费主张过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宋会影向本院举证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的事实;3、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及住院的花费情况;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的身体损伤,其休息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情况,原告为其身体损伤进行“三期评定”支付鉴定费的事实。王守华对该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本案是互相厮打,��是单纯的被告对原告殴打;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应证明其费用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证据4该证据不客观不真实,其鉴定的三期均不符合客观事实,其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依法不应支持。本院对该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宋会影举证的住院费用清单、发票、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宋会影因外伤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和支付医疗费及伤情鉴定的事实;举证的处罚决定书,王守华未对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认定本案因家庭琐事纠纷引起王守华和宋会影相互辱骂、相互厮打的事实。王守华向本院举证: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本案系原告首先实施对被告辱骂殴打引起的,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宋会影对该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证据2证明目的有异议,处罚决定书并没有讲是原告首先实施对被告辱骂殴打,从决定书来看,原告罚款300元,被告罚款500元,被告的法律责任明显较重。本院对该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举证的处罚决定书,宋会影未对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认定本案因家庭琐事纠纷引起王守华和宋会影相互辱骂、相互厮打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2日上午16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余庄村冉庄,被告王守华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宋会影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辱骂、相互厮打。原告宋会影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入院诊断创伤性气胸、头部外伤,花费医疗费16655元。宋会影治疗终结后,2017年5月9日,伤情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皖)天衡司鉴[2017]临鉴字第1107号鉴定意见书结论,宋会影损伤休息期自受伤之日起至本次评定前一日止,护理期限为15天,营养期限为15天。宋会影支付鉴定费用1600元。原、被告打架一事经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于2017年3月11日分别作出阜州公(王店)行罚决字(2017)245、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守华700元罚款、给予宋会影500元罚款的处罚。另查明,宋会影系农业家庭户口。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和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相互厮打而至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应予赔偿。因原告系农业户口,且无固定收入,故对原告的误工费按(93.87元/天)计算,护理费按(114.22元/天)计算,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本地生活标准均按30元/天计算,对交通费按5元/天计算,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对上述期限均参照原告举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期限确定。经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误工费8166.69元(93.87元/天×87天)、护理费1713.3元(114.22元/天×15天)、营养费450元(30元/天×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交通费50元(5元/天×10天)、鉴定费1600元、医疗费16655元,以上合计为28934.99元。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时,另行诉讼解决。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但其不能正确对待,而引起相互厮打,对造成自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70%,计款20254.5元。综上,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会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254.5元;二、驳回原告宋会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被告王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华族(2017)皖1202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