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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魏二涛与黄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二涛,黄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778号原告魏二涛,男,汉族,1987年3月22日生,住长葛市。被告黄恒,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生,住长葛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与学院北路交叉口九洲溪雅座苑。原告魏二涛诉被告黄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受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二涛撤回对被告黄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自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