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楼皎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温蒂化妆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温蒂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献春服装厂,义乌市民望纸箱有限公司,楼革新,朱献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皎,女,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原审被告:浙江温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工业区雪峰西路2221号。法定代表人:朱献春。原审被告:义乌市献春服装厂,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兴工路**号。投资人:朱献春。原审被告:义乌市民望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平畴村8号。法定代表人:马夏夫。原审被告:楼革新,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朱献春,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楼皎因与被上诉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浙江温蒂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献春服装厂、义乌市民望纸箱有限公司、楼革新、朱献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