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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井明冉,郭甜甜,侯建国,衣学芳,刁可海,李堃,井明良,张惠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501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明冉,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国,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可海,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明冉,总经理。被申请人:井明冉,现。被申请人:郭甜甜。被申请人:侯建国。被申请人:衣学芳。被申请人:刁可海。被申请人:李堃。被申请人:井明良,现。被申请人:张惠芹。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井明冉、郭甜甜、侯建国、衣学芳、刁可海、李堃、井明良、张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井明冉、郭甜甜、侯建国、衣学芳、刁可海、李堃、井明良、张惠芹银行存款2933405.5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33405.5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