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中江县运输集团公司、房伟育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中江县运输集团公司,房伟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7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中江县运输集团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荷花南街13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伟育,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中江县运输集团公司(���下简称中江运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房伟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中江县运输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伟审判员 谯斌审判员 郑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