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刚总经理地址: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计所地址: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232号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运城仲裁委作出的(2016)运仲裁字第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运仲裁字第6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国强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张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卫思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