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5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山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英克莱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英克莱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598-1号申请人:梁山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西王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林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英克莱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张立双,总经理。梁山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英克莱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山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英克莱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0元。申请人梁山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山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英克莱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