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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西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某,西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财保30号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西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西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陕0111财保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西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宋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西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调解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编号为西仲调字(2017)第XXXX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30元,由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靖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