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忙平诉李积全、罗永强、张如伟、沈申荣身体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忙平,李积全,罗永强,张如伟,沈生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200号原告:魏忙平,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毅华,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积全,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罗永强,男,1993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如伟,男,1992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沈生荣,男,1993年6月2日生,汉族。原告魏忙平与被告李积全、罗永强、张如伟、沈生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被告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忙平承担。审判员 武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紫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