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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忙平诉李积全、罗永强、张如伟、沈申荣身体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忙平,李积全,罗永强,张如伟,沈生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200号原告:魏忙平,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毅华,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积全,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罗永强,男,1993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如伟,男,1992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沈生荣,男,1993年6月2日生,汉族。原告魏忙平与被告李积全、罗永强、张如伟、沈生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被告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忙平承担。审判员  武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紫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