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继业,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胡继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在某医院的救护车上对李某进行抢救时,盗窃了李某手上戴着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劳力士手表价值79258元,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盗窃的手表退还。被告人韩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韩某系自首;2、被告人韩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案发。涉案被盗劳力士手表一块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情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盗窃病人财物,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所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泽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慧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