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录与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宝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录,孙宝华,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030号原告:王录,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孙宝华,男,1966年3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法定代表人:赵红雨,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清合,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原告王录诉被告孙宝华、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录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录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