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民初字第10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镇北与北京纺织器材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镇北,北京纺织器材厂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朝民初字第10833号原告:杨镇北,男,1937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依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纺织器材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顺五条。法定代表人:高连山,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峥,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曙光,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副厂长,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杨镇北(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纺织器材厂(以下简称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56号楼×单元×号房屋(原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小区六号楼×门×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我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我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事实理由:我系被告退休职工,根据《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购买康居住宅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产权等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1997年4月18日,我通过被告购买了涉案房屋,由我全额出资,并取得涉案房屋居住使用至今。此后,我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但被告以企业改制、管理人变更、资料丢失等原因拖延不办,为维护我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系我单位退休职工。我单位在2000年和2007年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交接存在问题。我方经过查阅现有档案材料和财务资料,并未查到原告所述的情况。涉案房屋也未登记在我单位名下。如果法院能够确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我单位无异议。现在可以确定的是,涉案房屋是康居工程的政策性房屋。当初是我厂决策层决定后,确定由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但具体内容我们现在无法确定。我们作为国有企业,受到国资监管的纪律要求。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持有的购房发票抬头并非其本人,而是我厂。如果我方单方表达涉案房屋的归属,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因此我方无法对本案明确表态。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基于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经被告管理层决定,依照当时的康居工程相关政策而出资购买的政策性房屋。该房屋的购买、取得及产权证的办理均系具有政策性因素,且原告与被告在该房屋的购买过程中,系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的交易关系。故本案并非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镇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吴 娜人民陪审员 张 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君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