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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梁燕琼、郑泳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燕琼,郑泳妮,韦洁凤,柳州百盛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梁燕琼,女,193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郑泳妮,女,200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韦洁凤,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柳州百盛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进德镇进德街168号。法定代表人黄根旺,该公司经理。梁燕琼、郑泳妮、韦洁凤与柳州百盛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百盛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燕琼、郑泳妮、韦洁凤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州百盛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赔付各项经济损失91667.88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诉讼费1895元,申请执行费127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柳州百盛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柳州百盛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柳州百盛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庆丰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