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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培孝与年晓明、俞佳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培孝,年晓明,俞佳,年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闫培孝,男,住瓜州。被执行人:年晓明,男,现住瓜州。被执行人:俞佳,男,住瓜州。被执行人:年旗,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闫培孝与被执行人年晓明、俞佳、年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款132000元,诉讼费2130元,执行费1912元,合计136042元。在本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分批给付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922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满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