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淑祥、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昊顺有限公司第一施工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祥,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昊顺有限公司第一施工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宋淑祥,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昊顺有限公司第一施工队。住所地:博山区崮山镇北崮山村。负责人:焦文宝,队长。申请执行人宋淑祥与被执行人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昊顺有限公司第一施工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淑祥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4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