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叶与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叶,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596号原告:林叶,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浩,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林叶为与被告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蒋浩立即归还原告林叶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鑫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6月21日,被告蒋浩向原告林叶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蒋浩未归还上述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浩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林叶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蒋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