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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翠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翠美,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饶进平,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翠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翠美及其辩护人饶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翠美的丈夫王某2醉酒后故意毁坏镇海区骆兴家园小区一期南门的栏杆,并殴打小区保安叶某。随后,民警张某2、陈某、协警韩某等人先后出警并至该小区一期42幢2单元25号车库内找到王某2,在依法传唤王某2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遭到被告人张翠美阻挠。被告人张翠美采用茶杯砸、拳打脚踢等手段打伤民警。经鉴定,民警张某2面部损伤、协警韩某左眼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张翠美于2016年10月9日被民警依法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翠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翠美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例、照片、警官证,证人王某2、叶某、周某、胡某、朱某、韩某、张某1、王某1、张某2、陈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翠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翠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翠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翠美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翠美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翠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艳卿代书记员 沈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