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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郑宗明与邵金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宗明,邵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郑宗明,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古浪县农民。被执行人:邵金武,男,生于1965年2月16日,天祝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宗明与被执行人邵金武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邵金武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3民初9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