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百行与徐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百行,徐坤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3303号原告:吴百行,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徐坤海,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吴百行诉被告徐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兴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百行、被告徐坤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吴百行诉称:被告徐坤海在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建材钢筋。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共计欠原告50000元,被告向原告书写了欠据。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坤海辩称:拖欠货款是事实,当时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建材钢筋20多万,剩余货款五万元未支付。让原告跟被告到发包工程的公司去,让公司把欠被告的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被告徐坤海因承建工程向原告吴百行购买建筑钢材。原告吴百行向被告徐坤海提供建筑钢材后,被告徐坤海陆续支付部分货款。经双方核算,被告徐坤海剩余货款50000元未支付。2017年3月30日,被告徐坤海向原告吴百行出具欠据一张。该欠据载明如下内容:今欠到钢材款伍万元,徐坤海。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坤海未支付剩余货款50000元。原告吴百行于2017年6月6日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吴百行和被告徐坤海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货款欠条内容明确具体,原告吴百行完成了交付建筑钢材的义务,被告徐坤海就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坤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百行支付货款5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徐坤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