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桃玉、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桃玉,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楼桃玉,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磐安县。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组织机构代码:745834202。法定代表人陈垚平。被执行人陈垚平,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楼桃玉与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27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人民币245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陈垚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垚平名下共有的房产已采取查封措施,因属于农村宅基地,暂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意达塑料厂名下位于磐安县尚湖镇尚九公路边的房地产已另案查封处置。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7执2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孔瑞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