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慧与顾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慧,顾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4民初908号原告:杜慧,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顾二军(顾跃闻),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杜慧诉被告顾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玉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二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日被告顾二军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该款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顾二军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被告顾二军向原告杜慧借款11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如借款期过长,月利率按2%计息。2012年被告给原告偿还30000元。双方于2017年6月2日进行协商,按照月利率1%计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连本带息140000元的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二军向原告杜慧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明确。故原告杜慧请求被告顾二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顾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杜慧借款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顾二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玉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