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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垒章与姬春雷、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垒章,姬春雷,宋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50号申请人赵垒章被执行人姬春雷被执行人宋彦军关于赵垒章申请执行姬春雷、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