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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福洲与武汉奔翔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福洲,武汉奔翔商贸有限公司,蔡志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福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奔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华,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蔡志强。再审申请人王福洲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奔翔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福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纯红审判员  汪 骏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