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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欧炳芬与刘邦才、孙正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炳芬,刘邦才,孙正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799号原告:欧炳芬,女,生于1972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刘邦才,男,生于1972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孙正琼,女,生于1972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受理原告欧炳芬与被告刘邦才、孙正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欧炳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邦才、孙正琼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欧炳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欧炳芬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