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陆建蓉与赵兴梅、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蓉,赵兴梅,应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732号原告:陆建蓉,女,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住镇江市。被告:赵兴梅,女,汉族,1974年1月1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应强,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生,,住镇江市。原告陆建蓉与被告赵兴梅、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陆建蓉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