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陆建蓉与赵兴梅、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蓉,赵兴梅,应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732号原告:陆建蓉,女,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住镇江市。被告:赵兴梅,女,汉族,1974年1月1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应强,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生,,住镇江市。原告陆建蓉与被告赵兴梅、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陆建蓉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