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执行人:孙某,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孙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孙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