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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执行人:孙某,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孙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孙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