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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和王仓与被告王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王仓,王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188号原告和王仓,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兵,男,汉族。原告和王仓与被告王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王仓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王仓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王仓撤回起诉。��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和王仓负担。代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倍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