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和王仓与被告王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王仓,王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188号原告和王仓,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兵,男,汉族。原告和王仓与被告王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王仓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王仓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王仓撤回起诉。��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和王仓负担。代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倍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