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熊涛与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涛,昌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627号原告:熊涛,男,199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盛,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涛诉被告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熊涛负担。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