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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坦、赵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坦,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53号申请人:刘坦,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申请人:赵凯,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申请人刘坦与被申请人赵凯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皖S×××××号奔驰牌轿车一辆;皖S×××××号帝豪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办理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费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皖S×××××号奔驰牌轿车一辆;皖S×××××号帝豪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邵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