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0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一根与上海前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根,上海前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0649号原告:张一根,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前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戚培红,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琪,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一根与被告上海前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一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根撤诉。案件受理费3,032元,减半收取计1,516元,由原告张一根负担。审判员 钱伟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