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平与被告陈宇明、唐志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平,陈宇明,唐智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589号原告:陈玉平,男。被告:陈宇明,男。被告:唐智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平与被告陈宇明、被告唐智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对被告唐智英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智英的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平撤回对被告唐智英的起诉。审判员  张卫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琼英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