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旋与胡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旋,胡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399号原告:李旋。被告:胡顺强。原告李旋与被告胡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旋、被告胡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胡顺强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9日,胡顺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旋借款30000元,胡顺强为李旋出具了一份借条。后来李旋多次催要借款,胡顺强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该借款。李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胡顺强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胡顺强辩称,2016年2月29日向李旋借款30000元属实,借款后答辩人在2016年3月3日前通过支付宝给李旋转了9000元,2016年3月5日或6日前李旋在诚信超市附近给李旋5000元现金,在答辩人家里又给李旋3000元。现在还欠李旋13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9日,胡顺强向李旋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胡顺强为李旋出具了一份借条,但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后李旋向胡顺强催要借款未果,于2017年5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胡顺强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胡顺强主张借款后共计还款17000元,并主张李旋明知其借款用途为赌博仍借钱给他。李旋承认胡顺强曾通过支付宝转给他9000元钱,但表示该款是用于返还以前的借款,且转款时间早于2016年2月29日,该笔转款与本案无关;对于胡顺强的其他主张,李旋均不认可。胡顺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至于借款期限,李旋主张口头约定了3天,胡顺强不予认可,并主张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胡顺强向李旋借款30000元,由其为李旋出具的借条以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应予以返还。李旋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3天的借款期限无证据证实,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胡顺强应自李旋通过起诉向其主张债权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李旋和胡顺强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胡顺强主张借款后还款17000元,并主张李旋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仍借钱给他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李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胡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旋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胡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