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顾小华与胡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小华,胡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民初2322号原告:顾小华,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刘晓琴、李琪,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铭,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告顾小华诉被告胡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小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小华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南昌市绳金塔商业特色街区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施工完毕后双方计算工程总价款共计284594元。2016年2月1日被告出具工程还款承诺书一份给原告。承诺书上显示被告应先还23万元工程欠款给原告,剩余5.4594万元随后付清。但是被告总共只向原告偿还了22万元,剩余的64594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欠款6459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顾小华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证据二:原告与被告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南昌市绳金塔商业特色街区二期建设工程达成协议,承包围墙700米,340元/米,红砖墙300元/米。证据三:民工工资结算表、绳金塔围墙总长度表、绳金塔围墙修补总计算、工程完工照片三张,证明原告承揽被告绳金塔工程,红砖墙173760元,清水墙63284元,拆红砖24360元,拆清水墙10710元,修补工12480元,工程总计284594元。证据四:2016年2月1日被告书写的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诺在2016年2月2日上午结算工人工资23万元,余款等决算后付清。证据五: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2月3日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2万元。证据六:原、被告电话录音2段、微信聊天录音记录1段、录音记录光盘、录音笔录,证明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与原告协商,承诺于2017年7月31日支付3万元,余款支付时间另行,并要求原告撤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未履行其口头承诺。庭审中,原告顾小华申请了证人周某、胡某出庭作证。证人周某、胡某陈述被告胡铭拖欠原告工程款6万余元。被告胡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原、被告就南昌市绳金塔商业特色街区二期建设工程中的围墙制作签订承揽《协议书》,双方约定:1、乙方(原告顾小华)承包围墙叁佰肆拾元一米(340元/米)。2、围墙贰米肆高(2.4),不能超高……11、柒佰米围墙完工后甲方(被告胡铭)必须全部结清乙方工资。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施工。2016年2月1日,被告就支付报酬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我承诺于明天上午结算绳金塔工人工资23万元整,余款等决算后付清。”2016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01转账22万元。后余款64594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告作为承揽人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被告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6459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小华支付款项645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胡铭承担,并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张 昤人民陪审员  钟会娟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甜甜速 录 员  谭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