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4执保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怀中与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怀中,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保107号之一申请人:吴怀中,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751369431)。法定代表人:邱启彬。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下截村环企大道启光大楼四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989822X)。负责人:阙占福。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海峡体育中心体育场检录大厅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9579121)。负责人:陈志先。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康湾路20号二楼之11卡(组织机构代码:562618785)。负责人:阙占福。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路39号办公楼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89550290)。负责人:陈海威。被申请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700号201(组织机构代码:692537027)。负责人:阙占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保全人吴怀中与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房产、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保全人目前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且申请保全人也没有提供财产线索可供保全。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保全的条件,依法可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湘0424执保107号执行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艺平审判员  文艳平审判员  陈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冬兰校对责任人:文艳平打印责任人:康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