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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平诉被告屯留县上村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平,屯留县上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28行初18号原告赵国平,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屯留县上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屯留县上村镇上村。法定代表人王梁,职务镇长。负责人张玉君,屯留县上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郑三反,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振飞,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平诉被告屯留县上村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和解处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国平承担25元。审 判 长  郭素玲人民陪审员  王 美人民陪审员  李姝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