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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9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鲁伟明与蠡县国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东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伟明,蠡县国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东江,李晔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967号之二原告:鲁伟明,男。被告:蠡县国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南关村。法定代表人:刘东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东江,男。被告:李晔,男。鲁伟明与蠡县国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东江、李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鲁伟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鲁伟明负担。审判员 朱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