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王胜霞,迟玉国,刘克清,日照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55号。负责人:单伟强,行长。被执行人: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海明物资四楼。法定代表人:王胜霞,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胜霞,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迟玉国,居民。被执行人:刘克清,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郑州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与烟台路交汇处石化大厦A座401室。法定代表人:李光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日开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王胜霞、迟玉国、刘克清、日照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691515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人民币11691515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日照邦发贸易有限公司、王胜霞、迟玉国、刘克清、日照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