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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丽娜、卢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丽娜,卢宁,林强,霍邱县海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娜,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宁,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审被告:林强,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审被告:霍邱县海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望淮村霍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941331302。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朱丽娜因与被上诉人卢宁、原审被告林强、霍邱县海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丽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丽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丽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朱丽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德全审判员  王世如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