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伟帆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伟帆工贸有限公司,黄爱青,张凤萍,青岛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徐显正,胡晓晓,青岛迪威娜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温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09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6号。负责人:XX,行长。被申请人:青岛伟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23号1单元203户。法定代表人:虞冠洪。被申请人:黄爱青,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张凤萍,女,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青岛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流南路126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被申请人:徐显正,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胡晓晓,女,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青岛迪威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2号楼1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张凤萍。被申请人:青岛温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72号203室。法定代表人:林峰。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青岛伟帆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爱青、被申请人张凤萍、被申请人青岛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显正、被申请人胡晓晓、被申请人青岛迪威娜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温商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伟帆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爱青、被申请人张凤萍、被申请人青岛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显正、被申请人胡晓晓、被申请人青岛迪威娜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温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俊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