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熊熊与史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熊,史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148号原告熊熊。委托代理人肖发武,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玮。上列原告熊熊诉被告史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30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82500元(从2014年7月21日算至2017年2月15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借款本金变更为180000元,将利息的起算点变更为从判决指定支付之日起计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史玮尚欠原告熊熊借款180000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熊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判决指定支付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陈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