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武汉中诚博艺结构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诚博艺结构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奔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诚博艺结构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奔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诚博艺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诚博艺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奔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诚博艺结构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