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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与王某某、俞某1、叶某某、俞某2、万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王某某,俞某1,叶某某,俞某2,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俞某1,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俞某2,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与王某某、俞某1、叶某某、俞某2、万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