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与王某某、俞某1、叶某某、俞某2、万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王某某,俞某1,叶某某,俞某2,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俞某1,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俞某2,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与王某某、俞某1、叶某某、俞某2、万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