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8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红,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震,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林红、谭震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7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起诉人林红、谭震针对涉案病历问题已多次向被起诉人广东省中医药局提出申请,广东省中医药局已经多次答复两起诉人。本案中,两起诉人针对涉案病历相关问题提出申请,对两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上述规定,两起诉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林红、谭震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林红、谭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6年10月18日广东省中医药局收到两上诉人向其提交的《查处珠海中医院违反卫生厅规定书写违法行为申请书》后,广东省中医药局对“《麻醉记录表》书写的患者入手术室时间、手术时间、离手术时间不真实,违反了《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第三条规定”未作出立案调查处理意见或答复意见。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上诉人林红、谭震针对涉案病历问题多次向广东省中医药局提出申请,广东省中医药局亦已多次答复两上诉人。本案中,两上诉人针对涉案病历相关问题再次提出申请,对两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彭铁文审 判 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潘烨怡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