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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92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珍文诉被告绵阳市高新区华屹建筑设备租赁站、李龙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文,绵阳市高新区华屹建筑设备租赁站,李龙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923之一号原告:刘珍文,男,汉族。被告:绵阳市高新区华屹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新生街*组。经营人:黄毅,男。汉族。被告:李龙友,男,汉族。原告刘珍文与被告绵阳市高新区华屹建筑设备租赁站、李龙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查明被告李龙友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袁福林人民陪审员  蒋晓军人民陪审员  代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娇娇 来源: